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524民初870号
原告:***,女,汉族,住武山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住所: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岷山路37号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院15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被告:武山县佳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4332275377Q,住所: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北滨河路滨河雅苑。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市分公司、武山县佳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