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3516号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44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4437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志强
书记员 谷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