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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康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1402民初3516号之二
上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由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21)豫1402民初351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志强
书记员 谷林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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