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402民初8692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51556K,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站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明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