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执复29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张鲜丽,女,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耿辉,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9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5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春丽,女,汉族,1979年7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6月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4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贺红亮,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6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安胜宗,男,汉族,1982年12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张鲜丽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称为执行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起书面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查明,耿辉申请执行***、***、***、刘春丽、***、***、贺红亮、***、安胜宗、**、河南金鼎港区混凝土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0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第三项“被告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春丽、***、***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豫0191执1076号。另查明,申请执行人耿辉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未将连带责任人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主体是“申请执行人”。本案中,异议人系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属主体不适格。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条,裁定驳回异议人张鲜丽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张鲜丽称,请求依法撤销(2018)豫0191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或者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执行行为,严格执行生效的(2015)开民初字第10199号判决,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人郑州市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被执行对象。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原审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执异183号执行裁定程序不合法。复议人在2018年3月9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该院2018年8月6日才做出裁定,审理期限长达将近五个月,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违法。执行法院在异议审理中,遗漏异议请求,异议裁定仅认定了依法追加郑州市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而遗漏了要求纠正违法执行行为。原审异议裁定严重违法。二、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依法应强制执行生效判决,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全部义务人作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进行执行,不能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任意取舍,超越法院生效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以职权将漏掉的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追加为共同被执行人。原审异议裁定没有对异议请求全面审查,对申请执行人擅自变更法院生效判决申请执行的行为予以纠正。综上,原审异议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特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请依法审查。
本院查明事实和执行法院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维权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在民事诉讼中,诉讼当事人应当依照法定途径、程序和方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异议、复议审查的对象系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实施的执行行为,其目的是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对该不该采取相关的强制执行措施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在执行实施案件立案后、执行程序开始前的执行准备阶段,对于执行立案是否适当、当事人的执行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执行法院的执行实施机构对此负有审查义务,即对于因执行立案受理环节所产生争议不属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本案中,尽管复议申请人张鲜丽在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请求表面上是“追加郑州第二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但就其具体异议理由而言,无论是其提交的书面异议理由还是其在执行异议听证过程中所陈述的补充理由,均是针对申请执行人耿辉的执行申请不合法及执行法院执行立案列明执行当事人不当而提出的,并非针对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所做出的具体执行行为,故,执行法院通过执行异议审查程序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审查处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审查程序及适用法律也显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至于对张鲜丽所提请事项的具体处理,应当由执行法院执行实施机构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20条和《人民法院办案指引》第8—1条的相关规范要求及具体指引予以审查处理。
综上,执行法院(2018)豫0191执异183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有误,应予撤销。本案复议申请人张鲜丽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其申请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执异183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张鲜丽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和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