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11民初3189号
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宋门关大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6766924H。
法定代表人:夏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进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姚孟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电厂路西段姚电建安公司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1672502N。
法定代表人:高国义,经理。
被告:河南中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平湖路西段姚孟电厂档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679484813E。
法定代表人:宋伟毅,经理。
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平顶山姚孟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平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53元,减半收取计17176.5元,由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晓旭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