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现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9101号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大道东段。
负责人:马立,任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彦斐,男,汉族,系该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尚培红,女,汉族,1969年12月16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张振民,男,汉族,1960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李***,女,汉族,1965年3月10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张风军,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夏书军,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
被告:河南省瑞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彭花路南建设路东。
法定代表人:张振民。
被告:河南现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尹家堂社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长葛市海纳工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老城镇尹家堂社区。
法定代表人:张风军。
被告:长葛市实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钟繇大道大转盘北10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振民。
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与被告***、尚培红、张振民、李***、张风军、夏书军、河南省瑞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现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长葛市海纳工程建材有限公司、长葛市实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曹晓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巍红
书记员丁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