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906号
原告***。
被告**,系豫A×××××号轿车驾驶人。
被告河南现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耿峥嵘,总经理。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王海松,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进福,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现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申同心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万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