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街**水木年华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川县人民法院(2018)内0125民初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铁刚
审判员 *东妹
审判员 额日德尼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乌日汗
书记员 *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