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5民初902号
原告:白明,男,个体,住内蒙古包头市。
被告: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长安金座C栋70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未到庭。
被告: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街58号水木年华小区4号楼5单元14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明与被告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明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白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0元由原告白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