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125民初1214号

原告:***,打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小枝(系**根妻子),女,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

被告:***,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

被告: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位职工。

被告: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单位职工。

原告**根诉被告***、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被告内蒙古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