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5民初1094号
原告:于喜和,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无固定职业。
被告: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银河南街58号水木年华小区4号楼5单元14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振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喜和诉被告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喜和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喜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喜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于喜和负担。
审判员  ***
 
二O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