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81执12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春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巢劳人仲裁字591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春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马鞍山市春胜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的存款6.5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岩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