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

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与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民初593号 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9号楼1—4。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工业新区乘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474645.15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缺少事实及理由根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842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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