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13民初593号
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9号楼1—4。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工业新区乘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474645.15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缺少事实及理由根据,应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842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