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民初3473号
原告:***,女,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源自治县。
被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9号楼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4668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孙 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