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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民终22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工业新区乘风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山小区9号楼1-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属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一审法院以裁定结案错误,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l.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被上诉人主张未付工程款。此类纠纷只要存在建设施工合同及合同己得到履行则应视为己具备基本事实,具备审理的条件。而具体诉讼请求支持的程度则应视上诉人的抗辩是否成立及可以抵销工程款的数额进行最终确认。本案一审审理近一年,虽大连理工大学***定中心出具《***定意见书》,但该意见书并没有确认质量问题修复的费用,在此情况下,即认定全部诉请缺乏事实是没有任何依据的。2.如前所述,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只需要进一步审理,即可以查明应付工程款是多少。实践中,大量的存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形式,不支持诉讼请求的,均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一审以程序驳回起诉,适用法律不当。二、鉴定费是因本案导致上诉人(一审被告)发生的直接损失,原审法院未予处理错误。为了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本案需引入鉴定,上诉人垫付鉴定费用3.5万。司法实践均是将鉴定费依据判决结果进行分配,以平衡双方利益,惩戒不当诉讼。而一审以驳回起诉全部返还被上诉人诉讼费用,却对上诉人的鉴定费用不置可否,这无疑是对双方当事人的不公正对待。

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继续审理。

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程款人民币474645.15元及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的起诉缺少事实及理由根据,应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2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8420元。

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上诉人进行了施工。

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签订了合同,并就合同项下的工程进行了施工,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有起诉应当具备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具备起诉要件,一审以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起诉缺少事实和理由为由驳回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当,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5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威

审判员 阁成宝

二○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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