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

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2民辖终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连万利劳务代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民初5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毅德汽车内饰制造(大连)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能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大连保税区十三里工业新区是上诉人的注册地,但并不是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被上诉人违约,上诉人一直未能至注册地办公,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大连市中山区。请求撤销(2017)辽0213民初593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承包汽车内饰产品制造新建项目厂区道路及电力安装工程,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大连保税区。原审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在其辖区,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为由确定对本案具体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 静
审 判 员  邹 岩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 记 员  **萱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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