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民终46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鄞州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南大路79号。
法定代表人:林日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佳舟,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市隆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667号18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隆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8)浙0212民初182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虽提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雅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亚君
审判员 黄永森
审判员 赵保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