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458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13313058)。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东吴东路**。
法定代表人:傅明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婉晴、蒋美美,浙江海泰(奉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四季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8763881)。住所地:宁。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智巷****>
法定代表人:陈梁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四季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四季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日月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88508.64元及利息,腾退位于宁波鄞州区××街道××巷××号××室的租赁房屋。经查,被执行人已从上述房屋腾退。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舒 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