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12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宁波四季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8763881)。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智巷7号1401-2室。
法定代表人:陈梁焦。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四季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四季居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4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