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8606号
申请执行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739388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宋诏桥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戴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仕法、郑波,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5811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8弄45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耐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款109685.49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