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7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581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8弄45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耐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08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钧
审 判 员 陈建军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