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12执402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1258745289XP),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惠风东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石信康,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9058112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8弄45号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耐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依据由其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甬鄞人社理决字〔2017〕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作出(2018)浙0212行审327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甬鄞人社理决字〔2017〕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当缴纳执行款20250元,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为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小娟
审 判 员 汪佳娜
审 判 员 寿 涛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孙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