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与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212民初15751号
原告:***,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桑家临时房13幢201室。
被告: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09058112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578弄7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耐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为与被告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波萍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于201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为被告在舟山及姜山的工地干活。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2500元。
被告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7年9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欠原告12500元,舟山大理石阳台铺贴完工,如未铺贴完工减1000元;此款以舟山别墅完工时付清。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资。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欠条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欠条合法有效,应全面实际履行。经本院核实,舟山别墅已完工,故付款期限已届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劳动报酬,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全额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1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波萍
人民陪审员  徐慧娥
人民陪审员  王 芳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 记员  吴飞凡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