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9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581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0000元及利息。经查,我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傅海根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