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212执9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甬蓉,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30905811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天童南路******。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统帅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30000元及利息。经查,我院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晓霞
审 判 员 车懿宗
审 判 员 崔志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代书记员 傅海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