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4民初2118号
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稳
被申请人: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高稳、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稳、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书面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周来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