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JOCTEXTILE、江苏海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9民初67号

原告: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经济开发区中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宜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进虎,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JOCTEXTILE(TANZANIA)COMPANYLIMITED[海企纺织(坦桑尼亚)有限公司],住所地PlotNo3,Block‘A’NheleganiindustrialArea,P.O.Box381,Shinyanga,Tanzania。

授权代表人:张**,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企纺织(坦桑尼亚)有限公司董事,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被告:江苏海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新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JOCTANANIAECONOMIC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海企坦桑尼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P.O.Box55122,DaresSalaam,Tanzania/div>

授权代表人:张**,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海企坦桑尼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辉,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生,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东南纺织工业园区内/div>

法定代表人:肖再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伟,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钢构公司)与被告JOCTEXTILE(TANZANIA)COMPANYLIMITED[海企纺织(坦桑尼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纺织公司)、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工程公司)、盐城市宏华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纺织公司)、JOCTANANIAECONOMICDEVELOPMENTCOMPANYLIMITED(海企坦桑尼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企经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宏天钢构公司诉称:1.判令海企纺织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9758865.95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771900.90元(计算至2016年8月1日),并自2016年8月1日起以9758865.95元为基数,按月息1.2%向宏天钢构公司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海企纺织公司在支付全部工程款及违约金前,案涉工程的所有权归宏天钢构公司所有;3.判令海企纺织公司、海企工程公司、宏华纺织公司和海企经济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赔付宏天钢构公司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的经济损失;4.诉讼费用由海企纺织公司、海企工程公司、宏华纺织公司和海企经济公司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告与被告海企纺织公司于2013年1月3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海企纺织公司承建1#和2#车间钢结构工程及其他工程。双方于2013年10月16日又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完成了义务,并于2013年12月8日通过验收。双方于2014年8月21日经对账确认被告海企纺织公司欠原告工程款9758865.95元。根据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原告在被告未付清款项前对所建工程享有所有权。根据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告海企纺织公司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月息1.2%支付利息。合同还约定解决争议地为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2014年4月25日,海企工程公司、海企纺织公司、宏华纺织公司和海企经济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海企纺织公司和宏华纺织公司欠海企工程公司亿元债务全部转让给海企纺织公司,海企纺织公司在还款期间,企业的管理权(包括经营权、资产所有权、财产管理权)转让给海企工程公司或海企经济公司,抵偿海企工程公司的债务。2014年9月30日,海企纺织公司、海企经济公司、成骊安签订“三方协议”,约定:海企纺织公司以90%的股权抵偿海企工程公司的债权,海企工程公司将取得的股份交海企经济公司,海企经济公司为实际控股人;海企纺织公司存在的未决诉讼、债权债务纠纷、合同追索义务由海企纺织公司原股东全权承担。原告自2014年8月21日与海企纺织公司对账后数次要求被告海企纺织公司给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海企纺织公司推诿给海企经济公司,海企经济公司又推诿给盐城宏华纺织公司或成骊安。经原告查证,四被告将本应属原告所有权的财产抵偿给海企工程公司指定的受益人海企经济公司,原告认为四被告恶意串通,以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抵偿给一个债权人的行为是对原告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故意侵害,应共同连带承担侵害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

海企工程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1.案涉施工合同没有有效约定管辖条款,且违反了法定的专属管辖。施工合同第十条为:“争议解决方法1.……。2.交原告仲裁委员会仲裁。3.依法向原告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内容除有文字歧义外,因合同当事人对选项未作明确选择,故属于典型的“又裁又审”的争议解决条款,系无效争议管辖约定。实际上,案涉施工合同纠纷存在法定专属管辖情形。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据上引合同文本记载,案涉工程的实际所在地为坦桑尼亚的星延加。因此,案涉工程不在中国境内,中国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2.本案争议不存在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管辖情形。从起诉状来看,本案虽然被告众多,且除海企纺织公司与原告具有建设施工合同关系外,其他被告与原告并无合同或其他关系。原告将请求权基础不同的各当事人一并列为共同被告,仅仅是利用了立案登记制及形式审查的制度空间。因此,本案争议的实质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住所在中国境外的公司提起的涉外合同诉讼,只有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境外被告的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本案争议合同不具备上述连接因素。因此,本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不足。3.本案系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因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且不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中国境内,坦桑尼亚国家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且审理案件也更加方便,本院也不宜行使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案涉工程所在地虽在国外,但原告宏天钢构公司及部分被告均为中国公司,基于司法主权原则,不应排除中国法院管辖。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系以发生纠纷的建设工程在我国领域内,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为前提。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海企技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樊丽萍

审判员  曹 荣

审判员  谢超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唐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