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4民初3758号
原告: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魏宜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告:***,男,193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女,193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楼,射阳县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书主文简称:宏天钢结构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宜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扬、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天钢结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并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21日王某(已故)与***共同向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西支行借款50万元,高某、宏天钢结构公司是担保人。后因王某、***未能按时还款,银行起诉后,宏天钢结构主动承担保证责任还款25万元。现宏天钢结构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共同辩称,1.借款人王某于2020年4月7日服毒自杀,其在2月21日向农商行城西支行借款50万元,***在借款合同尾部的共同借款人栏目内签名,原告诉称主动承担保证责任还款25万元,对此借款及还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请法院依法审查确认;2.***、***、***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该三被告虽然是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不是本案中的借款人,也不是共同借款人,并且在案涉王某诸多其他民间借贷案件中均已明确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承担对王某债务的清偿责任;3.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这一主张的法律依据已经失效,应当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利息,并且计算的时间应按本案判决之日起计算。
宏天钢结构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复印件、(2020)苏0924民初2118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收贷收息凭证原件等证据。四被告提交王某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2020)苏0924民初1741号判决书等证据(均为复印件),经审查,宏天钢结构公司、四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要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21日,王某、***与射阳农商行签订《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1份,向射阳农商行借款50万元,宏天钢结构公司、高某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并提前行使担保权。
2020年4月7日王某去世,4月24日,***、***、***、***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1份,内容为:“***、***是王某的父母,***是王某的妻子,***是王某的儿子。王某于2020年4月7日死亡,王某生前无遗嘱,也无遗赠抚养协议。王某遗留有坐落在射阳县城天地丽园1号楼2-3#门市,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射房权证合城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射国用(2012)第600416号、射国用(2012)第600424号;遗留有坐落在射阳县城天地丽园1号楼4-5#门市,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号:射房房权证合城字第**、有土地使用证号:射国用(2012)第600423号、射国用(2012)第600422号,上述门市均属于王某与***的夫妻共有财产。***、***、***、***对上述房屋拥有继承权,现经慎重考虑,自愿声明如下:我们自愿放弃继承王某遗留的上述房地产,且绝不反悔。”射阳县公证处于2020年4月26日出具(2020)苏射证字第1025号《公证书》,证明***、***、***、***四人于2020年4月24日在公证员面前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手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2020年4月29日,射阳农商行向本院起诉***、高某、宏天钢结构公司要求偿还50万元借款,在审理过程中,射阳农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高某、宏天钢结构公司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
2020年6月9日,射阳农商行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借款人王某死亡,无力偿还该笔贷款,担保人于2020年5月19日代为偿还该笔贷款本息。其中担保人宏天钢结构公司,法人魏宜宏,代偿贷款本金25万元。
本院认为:1.王某、***与射阳农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宏天钢结构公司、高某与射阳农商行签订的保证合同,其内容均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王某意外去世后,射阳农商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应按约偿还借款本息,其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宏天钢结构公司为***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按约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获得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宏天钢结构公司实际为***偿还借款25万元,***当予以偿还。宏天钢结构公司主张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本院调整为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关于***、***、***是否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本案中,***、***、***已明确表示放弃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并进行了公证,且尚无证据证明***、***、***已实际继承王某的遗产,故原告主张***、***、***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宏天钢结构公司要求***偿还代偿款25万元,并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的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本金25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从2020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后收取25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晓剑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周文艳
书 记 员 项笑男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