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20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盐执字第0238-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中联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平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经济开发区机电产业园人民西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平汉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平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射阳县,且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本案指定射阳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盐城市宏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平汉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3)盐民初字第0167号民事判决书],由射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