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与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11民初950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州高新区东渚镇协新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惠恒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长和路1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志权,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和原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合并新设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现该案由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9月2日,原告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计586元,由原告苏州市金惠建筑装璜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五建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高纯
书记员张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