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兴煌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0342号 原告: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和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 在本院审理的原告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兴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和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大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兴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和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郭 灿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徐 瑜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