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民辖终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危雪风,男,1978年10月23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洪*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明,男,196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审被告: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平东镇工业园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49408243P。
法定代表人:姚志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危雪风因与被上诉人*申明、原审被告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302民初29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危雪风认为:本案二被告的住所地在*苏和怀化,本人的户籍地在怀化,所以本案原告应到怀化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上诉人和原审被告租用被上诉人的湘A×××××重型专业作业车为湘潭市杨梅洲大桥及南北引线工程进行作业,工程地点位于湘潭市杨梅洲岛承租方工程施工区域,因此,租赁物使用地即合同履行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文仕林
审 判 员 李瑞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