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01民初21329号
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文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林,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伞伞,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姚志军。
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尧盛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以不愿缴纳诉讼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船防火防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剑
书 记 员
高 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