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230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6民初5230号之一
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工业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王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细姣,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共计3344元,由原告中元混凝土(苏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丁文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廖丽娜
书 记 员 王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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