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1893号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曹金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锋,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绪强,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8万元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