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1893号之二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曹金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锋,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绪强,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作出(2021)苏0505民初18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现申请人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于2022年1月24日以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系其自主地行使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