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1893号之一
原告: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钱村,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曹金芳,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锋,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绪强,江苏御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87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威,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高新区永达钢管租赁站与被告苏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张伟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邵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