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8民初3776号
申请人: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2552403J,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乌鹊桥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胡东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进冬,北京市中银(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01528E,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902。
法定代表人:苏榈。
被保全人:苏榈,男,1982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长江路267号。
申请人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996.7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3996.7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保全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