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018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国际贸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02807071。
法定代表人:张建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代码91320581086976900M。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沪,住所地常熟市沪宜公路白茆段码91320581713211350J。
法定代表人:潘福仁。
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江南大厦**902码91320581678301528E。
法定代表人:苏榈。
被告:苏榈,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9420元,由原告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