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018号
申请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国际贸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建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申请人: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沪,住所地常熟市沪宜公路白茆段
法定代表人:潘福仁。
被申请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江南大厦**902
法定代表人:苏榈。
被申请人:苏榈,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申请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价值人民币7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晔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