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9595号
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6976900M。
法定代表人:高利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文元,常熟市白茆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江南大厦**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01528E。
法定代表人:苏榈。
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750元,由原告江苏***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邵 英
人民陪审员 刘树英
人民陪审员 强 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