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3018号之二
申请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黄河路**国际贸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902807071。
法定代表人:张建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申请人:***,女,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申请人: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沪宜路****代码91320581086976900M。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沪,住所地常熟市沪宜公路白茆段码91320581713211350J。
法定代表人:潘福仁。
被申请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江南大厦**902码91320581678301528E。
法定代表人:苏榈。
被申请人:苏榈,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
关于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作出(2020)苏0581民初130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与此价值相等的财物。申请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熟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戴普科技有限公司、常熟市沪虞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榈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此价值相当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赵 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袁 媛
书 记 员 徐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