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2950号
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蚝业路旭竟昌工业园B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91606873。
法定代表人:孙源。
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01528E。
法定代表人:苏榈。
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丽晶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5.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 艳 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华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