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破37号
申请人: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692552403J,住所地苏州市沧浪区乌鹊桥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胡东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78301528E,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902。
法定代表人:苏榈。
2021年7月26日,申请人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百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日,本院向百寻公司邮寄送达了破产申请书、证据副本及异议通知书,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本院又于2021年8月4日在被申请人住所地张贴公告送达。百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百寻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16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苏榈,股东为北京星宇腾科技有限公司、苏榈,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业。
另查明:2020年11月4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08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一、被告百寻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3996.7元,自2020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万元,最后一期63996.7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二、被告苏榈对被告百寻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若被告百寻公司、苏榈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已到期未付款及未到期部分(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4元,由被告百寻公司、苏榈负担,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后因百寻公司、苏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8执937号。执行过程中,该院未发现百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6月9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8执9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百寻公司系企业法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被申请人百寻公司登记住所地为常熟市,本院对以百寻公司为被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具有管辖权。被申请人百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债务,可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对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予以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泰州弘润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蒋先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高 奇
书 记 员 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