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乌鹊桥路16号2楼。
法定代表人:胡东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振飞,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南路1号江南大厦1幢9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常熟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做出的(2020)苏0508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023996.7元,自2020年12月起每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4万元,最后一期63996.7元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二、被告**对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若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已到期未付款及未到期部分(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5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54元,由被告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原告。因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苏州东信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本院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以进行失信惩戒,各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融资信贷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2、2021年2月20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6月7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除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263.04元被扣划冲抵执行费外,各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2)除被执行人**名下网络存款10853.40元被扣划冲抵执行费外,各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银行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3)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4)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
3、2021年3月1日,本院向苏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反馈各被执行人在苏州大市内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21年3月1日,本院向社保机构了解被执行人**参保情况,反馈信息为:系统中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法人,故本院未对其名下社保信息进行查询。
5、因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本地,本院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户籍地委托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走访,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对于被执行人江苏百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本院对于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地委托当地人民法院进行了走访,进行财产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6、2021年6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案执行标的为1036050.7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2116.44元,其中执行费执行到位12116.44元,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036050.70元及债务利息部分。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查询信息汇总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的银行存款和网络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伟
审判员 喻 俊
审判员 俞优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陆文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