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213执4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盛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兴园大厦附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唐建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芹(受宜兴市盛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进(受宜兴市盛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淘沙巷A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永欣,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盛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盛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苏0213民初785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862元,扣除50元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盛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受偿8812元。现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盛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件执行。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迎春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戴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陈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