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都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瀚阳门窗有限公司与上海中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3民初18121号
原告:上海瀚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凌。
被告:上海中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粉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瀚阳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瀚阳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丹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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