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8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14。
法定代表人:施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扬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县富民支路****(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南京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扬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12元,减半收取4706元,由上诉人南京天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钮丽娜
审判员 曹 艳
审判员 张卓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笑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