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浙0111破申8号
申请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广隆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富阳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故广隆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广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广隆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广隆公司于2004年11月30日经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除油漆)、五金交电、音响器材销售;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许可经营项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1号一楼。广隆公司现已有37起案件进入本院执行程序,约3900余万元款项未执行到位,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受理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新平 审 判 员 章华海 审 判 员 金叶**
法官助理 何风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