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11执5286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浙**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2200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2月13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24400元、诉讼费12200元,并于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吴志孝、吴龙、胡建华、吴城涛、盛佳佳、何春花:款项人民币2236600元及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吴志孝、吴龙、胡建华、吴城涛、盛佳佳、何春花: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俞春雷
代书记员 孙 霞